寿险保障
产品介绍
国华传家福终身寿险
投保年龄:出生28天-70周岁
交费年期:趸交、3年交、5年交、10年、15年、20年交
保险期间:终身
犹豫期:从您首次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。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,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,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,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。解除本合同时,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,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。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,本合同即被解除,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。
销售区域: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辽宁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江苏、浙江、重庆、四川、广东、深圳、青岛。
产品销售区域范围: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辽宁、江苏、浙江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重庆、四川、青岛、深圳
产品特色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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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价值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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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费方式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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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额复利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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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值按需领
保障范围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:
等待期:
在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一次复效,以较迟者为准)日起180日内(含180日当日),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。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,本合同终止。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。
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。
身故或全残保险金:
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:
1.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(不含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)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(1)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;
(2)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。
2.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(含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)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(1)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(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)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:
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;
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。
(2)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(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)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:
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;
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;
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。
其中,具体比例如下:
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周岁至40周岁 160% 41周岁至60周岁 140% 61周岁及以上 120% 身故或全残传家保险金:
若被保险人于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(含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)身故或全残,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,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传家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其中,具体比例如下:
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比例 100周岁 10% 101周岁 20% 102周岁 30% 103周岁/td> 40% 104周岁及以后 50% 责任免除: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3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。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、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。
发生上述第(2)至(3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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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须知
投保方式:支持在线投保
支付说明:仅支持借记卡,不支持信用卡
犹豫期:15天无理由退保,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
退保服务:犹豫期之后退保会造成您的损失,详情请参阅《国华少儿成长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》及《国华附加少儿成长无忧年金保险条款》。
信息安全: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、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,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,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、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取授权的第三方。
投诉渠道: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,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、违规行为,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,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,投诉电话:(021)95549。
如实告知义务:
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,您应当如实告知。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。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我们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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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例说明
华先生(30周岁)为自己投保了国华传家福终身寿险,交费期间为3年,保险期间为终身,年交保险费10万元,基本保险金额286286元。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华,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华先生本人,我们为保险人
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小华 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:
1、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;
2、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单价值;
3、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%。
华先生于到达年龄为103周岁时不幸身故。 身故或全残传家保险金 小华 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0% 该案例中,华先生于到达年龄为103周岁时不幸身故,我们将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。